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增强公
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20,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8.03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
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
陈 青
李 勉
卢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