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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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梧州中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及预留的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二、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
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
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
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为股东
带来持续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63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76 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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