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梧州中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及预留的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二、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
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
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
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为股东
带来持续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63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76 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