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控制度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以规定的发生,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
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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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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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询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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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
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
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
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
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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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
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
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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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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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等;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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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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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
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第四十四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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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当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审核同意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表、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进行签发并送交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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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
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
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有关公司对外宣传报道资料、广告、
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材料等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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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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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
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
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
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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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
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七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
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
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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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
会。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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