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2-0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星期四)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 9:15 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30 名 , 代 表 股 份
票参与的股东共 28 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336%。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
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238,842 股,反对 949,100 股,弃
权 11,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83%。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63,196,498 股,反对 949,100 股,弃
权 11,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8.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兰永
超、周童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上刊登的公司 9 届 23 次
董事会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