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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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的核查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及
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3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 250 人调整为 218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一致。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数量。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核查意见
                           《证
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且与公
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成就。
案)
 》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
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1.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8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3,637.5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刘明亮       施仲波         李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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