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2-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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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设计总院             证券代码:603357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
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资改革〔2020〕37 号)
(以下简称《37 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148 号令)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
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
  二、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总院”或
“公司”、“本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3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454.2698 万股的 2.992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98 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约为 289 人,约占公司目前职工总数
下同)任职的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和业
务骨干。
  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九、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 24 个月限售期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
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
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1/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1/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1/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
  售期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
          业平均业绩水平;2022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 次。
第二个解除限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
  售期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
          业平均业绩水平;2023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 次。
第三个解除限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为基数,2024 年的净利润
  售期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
          业平均业绩水平;2024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 次。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
省国资委备案。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
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
计算范围。
-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以及 wind 行业分类 “工业--商业和专业服务--专业服务--
调查和咨询服务”行业中剔除重复样本后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对标企业为从中筛选的
与设计总院业务相似、具有可比性的 17 家企业。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
本激励计划。
  十二、本激励计划须经安徽省国资委批准、设计总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
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安徽交控     指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总院、本公
          指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指
励计划、本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公司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限制性股票     指   债务。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
              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等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须确定在股权激励计
 授予日      指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满足之后。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股票授予日起
              计算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售期及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售条件后,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股本总额     指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148 号令)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试行办法》    指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
 《37 号文》   指
               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资改革〔2020〕37 号)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考核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会
 安徽省国资委、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国资委
 证券交易所、交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
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总则
一、本激励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37 号
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二)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
优做大;
  (三)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四)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及核心技术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制定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
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经安徽交控审核同意报省国
资委审批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审议前对计划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规范
通知》、《37 号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基本原则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在公司担任职务;
块高级设计师(一)及以上技术衔、或监理检测板块技术骨干、或子公司管理的
中层正职级干部,以上五项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子女不参加本激励计划;
围;
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本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竞争特点和公司内部关键岗位职责等
因素,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等约 289 人,约占当前公司员工总数
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担任职务。具体包括:
  (一)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人;
  (二)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287 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
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三)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与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公司员工绩效与公司业绩的强相关性、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3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454.2698 万股的 2.992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总量比例      总额比例
                       (万股)           (%)        (%)
 苏新国    党委书记、董事长         24          1.76%     0.0528%
  张静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19          1.40%     0.0418%
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
      计(2 人)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287 人)
     合计(289 人)            1,360     100.00%    2.992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安徽交控审核、省国资委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不为下列期间: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期间有限制的,本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1/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1/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1/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
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称职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
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
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使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标的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5%: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10.87 元
/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10.14
元/股。
二、授予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每股 5.9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 5.98 元的价格购买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
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向该激励对象
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不设置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
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相应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为基数,2022 年的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2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 次。
              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为基数,2023 年的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3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 次。
              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以 2020 年为基数,2024 年的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
              平或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2024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 次。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
  (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董事会也可
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
需报省国资委备案。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
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
考核计算范围。
  设计总院属于证监会行业分类“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行业,以及 wind 行业分类 “工业--商业和专业服务--专业服务--调查和咨询
服务”行业,按照上述行业分类剔除重复样本作为本激励计划同行业业绩考核的
企业范围。另外,从中筛选主营业务范围与设计总院相应业务领域高度重合、具
有可比性、规模适当的企业作为对标样本。
  按照以上标准选取 17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上
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
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导致不再具备可
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该收购行为对对标企业
相关指标计算值产生的影响。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解除
限售系数,并确定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  公司其他核心管理、技                    可解除限售系数
   级管理人员      术、业务骨干人员
   优秀、称职        A、B、C                        1.0
    基本称职          D                          0.8
    不称职           E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若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满足设定的解除限售业绩目
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
低者(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五)对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分别反映了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企业持续成长
能力及企业运营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升规模、提高经济
效益、保持创新能力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做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
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
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相应业绩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
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或其他条款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
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 2022 年 3 月授予,公司授予的 1,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摊销
费用为 6,419.20 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内进
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详见下表:
  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
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
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
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由安徽交控上报
安徽省国资委,获得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将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五)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
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
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核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
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并发表意见。
  (六)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八)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
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
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
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
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
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
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
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八)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
置权。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
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
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
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
易均价) :
告提出重大异议;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
规定处理: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下同)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二)激励对象因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免职、不受个人控制的
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当年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
(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解除限售
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三)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未重新签
订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
进行回购(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
价)。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
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辞退处分的;
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和对公司形象、声誉有重大负面影响等
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
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
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公司董
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并及时公告。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工作。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三)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确认后,
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
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
可实施:
  (一)安徽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会制定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五、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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