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关连交易
瑞湖雅苑一期泵房工程建设协议及
瑞湖雅苑一期高压管网(吊装)工程建设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中水公司与天津富苑置业签订了瑞湖雅苑一期泵房工程建设协议
及瑞湖雅苑一期高压管网(吊装)工程建设协议。根据该等工程协议,中水公司受
天津富苑置业委托就瑞湖雅苑一期区内再生水二次供水设施提供泵房工程建设及
高压管网(吊装)工程建设。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富苑置业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间接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
则,天津富苑置业为天津城投的联系人,因而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
规则,该等工程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中水公司与天津富苑置业于同日签订了该等工程协议及该等工程协议的交易
性质相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工程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作合并
计算。由于该等工程协议(合并计算后) 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将超过0.1%
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该等工程协议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
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中水公司与天津富苑置业签订了瑞湖雅苑一期泵房工程建设协议
(「泵房工程协议」)及瑞湖雅苑一期高压管网(吊装)工程建设协议(「高压管
网工程协议」)。根据该等工程协议,中水公司受天津富苑置业委托就瑞湖雅苑一
期区内再生水二次供水设施提供泵房工程建设及高压管网(吊装)工程建设。
该等工程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一、泵房工程协议
日期
订约方
(a) 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及
(b) 天津富苑置业(作为委托方)。
工程建设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太湖路交口瑞湖雅苑一期
工程建设内容
根据泵房工程协议,中水公司需在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太湖路交口瑞湖雅苑一期
组织其再生水二次供水泵房设计、监理和施工。泵房工程不包含泵房过墙眼、防水、
强排及设备基础工程。
工程费用及支付
根据泵房工程协议,泵房工程建设费用为人民币2,480,001元,并需在工程进场前30
天一次性缴付。
前述泵房工程建设费用乃由订约方在参考(其中包括)泵房工程费用及委托具资质
单位提供工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服务的成本之基础上公平磋商后厘定。
二、 高压管网工程协议
日期
订约方
(a) 中水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及
(b) 天津富苑置业(作为委托方)。
工程建设地点范围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太湖路交口瑞湖雅苑一期
工程建设内容
根据高压管网工程协议,中水公司需在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与太湖路交口瑞湖雅苑
一期组织其再生水高压管网(吊装)设计、监理和施工。高压管网工程不包含过墙
眼、防水工程。
工程费用及支付
根据高压管网工程协议,高压管网工程建设费用为人民币1,076,968元,并需在工程
进场前30天一次性缴付。
前述高压管网工程建设费用乃由订约方在参考(其中包括)高压管网工程费用及委
托具资质单位提供工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服务的成本之基础上公平磋商后厘定。
订立该等工程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中水公司认为可利用瑞湖雅苑一期泵房工程建设及高压管网(吊装)工程建设而扩
大中水公司于新建小区内再生水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监理和施工的业务。因此,董
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瑞湖雅苑一期泵房工程建设及高压管网(吊装)工
程建设有助于中水公司取得运营服务收入及扩大业务,符合市场原则。
该等工程协议的条款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该等工程协议的条款乃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
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中水公司、天津城投及天津富苑置业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运
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理;
天津市中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
产品设备的开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
中水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
理、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建设及经营等业务。
天津富苑置业为天津城投的间接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以
自有房屋租赁等。
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唯一股
东,持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天津城投主要从事以本身拥有的资金投资于海洋
及河流综合发展及更新、地铁、城市公路及桥梁、地下管道网络、城市环境基建;
投资规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筑发展服务;租赁自有物业;租赁基建及发展及
运营公用设施;持牌运营基建及在政府授权下转让持牌业务;生产、发展、运营建
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不包括汽车);建筑投资咨询。截至本公告的日期,
天津城投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上文所述,天津富苑置业为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天津城投的间接附属公司。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天津富苑置业为天津城投的联系人,因而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
人士。根据上市规则,该等工程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中水公司与天津富苑置业于同日签订了该等工程协议及该等工程协议的交易性
质相似,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工程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作合并计算。
由于该等工程协议(合并计算后)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将超过0.1%但低
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该等工程协议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及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顾文辉先生及司晓龙先生乃与天津
城投或天津市政投资有关连,被视为无法以独立身份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故彼
等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该等工程协议放弃投票。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工程协议」 泵房工程协议及高压管网工程协议的统称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本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A股股份及H股股份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交
所上市
「关连人士」及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涵义
「控股股东」及
「联系人」
「董事」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适用于一项交易)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东」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资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上市规则第
「天津城投」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最终
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东,持有天津市政投资
「天津市政投资」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约50.14%股权
「中水公司」 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天津富苑置业」 天津富苑置业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
司,为天津城投的间接附属公司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3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王静女士及牛波先生;3名
非执行董事顾文辉先生、司晓龙先生及刘韬先生;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志明先生、
郭永清先生及陆颖莹女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