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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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047 号
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东方
通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东方通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视频出席了东方通信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香 港 商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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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 14 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东方通信科技园 A 楼 210 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其中 A 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8 日,
B 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 人,持股数共计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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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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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2H0047 号《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