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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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
  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
式存放。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流动性高、安全性好的低风险型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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