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整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2018年A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
公司2018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本
次调整”)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根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19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度第
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权的意见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3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需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807,300份。4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第二个行权期按照80%比例行权,其第二个
行权期已获授但不能行权的24,420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据此,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数由469名调整为436名,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28,836,800份调整为26,005,080份,并注
销股票期权2,831,720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其作为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量为12,796,080份。上述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