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辰欣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并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相关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独立董事:孙新生、张宏、蔡弘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