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哈尔滨九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并
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银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九洲技术提供担保有助于保证九
洲技术的日常运营用款。电力相关产品的收益可以覆盖项目借款的利息及本金,
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为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借款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为亚洲新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融资租赁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宝应风电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可
加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将解除公司对其原有担保,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为亚洲新
能源(宝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五年以上”应收账款核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坏账,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成武 丁云龙 刘晓光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