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股份: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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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会已通过的决议。
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7 日 09:15 至 15:0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1,61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474%;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东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71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吴传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受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02,283,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02,283,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关联股东 BIGGERING(BVI) HOLDINGS CO.,LTD.(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
限公司)、WUS GROUP HOLDINGS CO.,LTD.(沪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APPY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合拍友联有限公司)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02,283,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302,283,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关联股东 BIGGERING(BVI) HOLDINGS CO.,LTD.(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
限公司)、WUS GROUP HOLDINGS CO.,LTD.(沪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APPY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合拍友联有限公司)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分别为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由于炜先生、朱军辉先生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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