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传化智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增加提供担保额度是为满足下属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
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及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
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决策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事项。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