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
见:
一、聘任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任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简介
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基
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纪连举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同意聘任纪连举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参与设立电投碳中和产业链氢能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电投氢
能基金”)。电投氢能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 5 亿元,其中:公司拟以
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 1.5 亿元,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 2.8 亿元,江苏新途电气设备
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 0.65 亿元,国家电投集团产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产业基金”)拟作为普通
合伙人出资不超过 0.05 亿元,具体出资额以最终签订的《电投氢能
基金合伙协议》为准。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国家电投
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家
电投产业基金 45%、30%的股份,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与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
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
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与其他投资方设立基金布局氢能及新兴产业,加快公司转型
发展步伐。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及持续经营
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