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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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刘畅参加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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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6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中心T1座2909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
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9人,共代表股份105,549,152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00,000股的
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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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53.961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刘畅。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二)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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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
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05,181,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8%;
反对3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29,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情况:同意105,00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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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5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5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情况:同意105,00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64%;
反对5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5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104,921,75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69,2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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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05,121,75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69,2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105,121,75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69,23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62,892,7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5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5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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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05,121,75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69,23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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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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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 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宋 浩: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