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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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姚兴辉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
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
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
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
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许植煌先生主持,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
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
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2
年 1 月 19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
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
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2 年 1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11 日公
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两名股东代表及贵司监事王丽媛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
点,由监事王丽媛担任监票人,并由王丽媛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
果如下:
度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 意 260,317,3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46%;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同意 17,4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85%;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8%;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选举陈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60,3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
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46%;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再强律师
                           姚兴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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