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对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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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对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成
员及监事会成员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
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林汝捷先生
(身份证号码 3501821968********)、林长龙先生、林汝捷先生(身份证号码
张白先生、郑守光先生、郭睿峥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江康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拟将上述候选人提交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
提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三)经审阅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上述
董事、监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资
格和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第五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龙华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需要,有利于杭州龙华各项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为杭州龙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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