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对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报
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
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所属单位、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获取内幕信息具体时
间、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等内容。内幕信息事项须与公司相关
制度中列举的内幕信息具体内容相对应,应按具体内幕信息事项逐项将所有知悉
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全面准确进行登记,获取内幕信息的具体时
间应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
归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人的变更情况。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
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
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送《关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见附件 3)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
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
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
公司证券部。如果该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实施。
附件 1:《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2:《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3:《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
醒的函》
附件 1: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概要[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人
序号 姓名/名称[注3]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登记时间
[注4] [注5] [注6] 阶段[注7] [注8]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内幕信息的原因。
附件 2: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注1]
参与人员 筹划决策的时间 筹划决策的地 筹划决策的方式
序号 重大事项概要 所在单位/部门 与公司关系 职务/岗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点 [注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附件 3: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xx 先生/xx 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您属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
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
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特此提醒。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