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 10,342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31%,授予日 2017 年
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 2 名激励对象,一名
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342 股,回购
价格为 7.642 元/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2]第 ZI10010 号)》。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
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二)》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
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前完成了上述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
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
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前完成了上述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
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
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
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部分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及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一)回购数量、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规定,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0,258.4346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501.2314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482.4107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
股;不送红股。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2,223.6160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原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800股,授予价格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2,800股×(1+1.4617745)×(1+0.5)≈10,342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派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30.26元-0.2923549元=29.967645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1+n)= 29.9676451元÷(1+1.4617745)≈12.17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③派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73元-0.060000元≈12.11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④派息(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13元-0.150000元≈11.963元
⑤派息(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1.963元-0.230000元≈11.733元
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1+n)= 11.733元÷(1+0.5)≈7.822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⑦派息(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7.822元-0.180000元≈7.642元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原2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0,342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1%。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回购价款合计为 79,033.56 元,回购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字[2022]第 ZI10010 号)》,截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4,305,562
元,股本为人民币 334,305,562 元。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完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34,315,904 股减少至 334,305,562 股,公司
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变动(股)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回购注销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6,908,801 76.85% 0 256,908,801 76.854%
三、总股本 334,315,904 100.00% -10,342 334,305,562 100.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
值。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