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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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
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
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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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64,493,0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489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
份 194,89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450%;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1 人,代表股份 69,598,8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441%。
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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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与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汇总统计,表决结
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432,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1%;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9,53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28%;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432,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1%;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9,53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28%;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432,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1%;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9,53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28%;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432,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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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771%;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9,53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28%;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38,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9,53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28%;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432,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71%;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9,53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28%;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2,436,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80.3182%;反对 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的 19.6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7,541,9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5.2043%;反对 5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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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7139%。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大
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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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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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文 梁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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