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及《华
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全资
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22 年度提供担
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能有效规
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
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公
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
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董事会决议的额度与有效期内滚动
使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一)
独立董事签名:
林金桐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二)
独立董事签名:
钟瑞庆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三)
独立董事签名:
祁卫红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