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佐
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
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预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
同意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
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等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方案并同意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
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本项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
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
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
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因此,我们一致发表同意意见并同
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
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潘 斌 朱 建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