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或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与海南极目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
极目)、扬州市广陵东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扬州基金)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控股
子公司等各方签署协议,引入海南极目和扬州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受让埃泰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泰斯)的股
权和增资埃泰斯,是基于埃泰斯经营发展的需要,对于增强埃泰斯
的资本金,提升其业务发展后劲,与新增战略股东及其关联方形成
业务协同合作关系均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该公司快速稳健发展。
埃泰斯在投资过程中估值有所提高,也有助于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
对全体投资者有益。
投资协议签署后,埃泰斯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会计信息
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核算,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本次交易中,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向交易对方承担督促标的公司合
法合规经营及实施未来资本计划等义务,未与公司之间构成交易关
系,因此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判断,我们认为此次交易有利于埃泰斯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
司整体价值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署本次为埃泰斯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协议。
独立董事:郭晔 许志勇 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