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
过六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7,092.02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独立董事:李胜利、康莹、龚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