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
态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询问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
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
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
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务公司
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成员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关于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保障公司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在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有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
并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资金风险。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斌辉 王清云 孙凌玉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斌辉:____________ 王清云:____________ 孙凌玉: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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