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审议公司与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此关联交
易事项是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
议。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斌辉 王清云 孙凌玉
(此页无正文,为《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化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章
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斌辉:____________ 王清云:____________ 孙凌玉:____________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