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一、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
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
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
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增加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增加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
事项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对象均为
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增加为子公司提供融资
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
度,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
度,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被
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增加为子
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郝英奇、陈青、余鹏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