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冯莉女士为董事会秘书、聘任
唐智强先生为总法律顾问。
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
乔延江 谭红旭 王桂华 王 钊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