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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火府大道北段 966号 灭府 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层 ⒓6层 ,邮 编 61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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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盛和资源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⒛”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 见书
致 :盛 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
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 ”
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
《
运作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 京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
“ ” “ ”
简称 中伦 或 本所 )指 派律师出席 了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
“ ”
称 公司 )⒛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 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和 《
以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嚣咒黯 i象 Fl黥 耸佩 法律 意见书
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
在本法律意见中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 、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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厶蹶弗肟孓Fl烹\篱 法律 意见书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⒛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⒛” 年 1月 11日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的通知 。经核查 ,公 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 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22年 1月 26日 下午 14:30在 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 弱
号城南天府大厦 7楼 (公 司会议室 )采 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⒐ 159∶ 乃 ,9∶ 30-11∶ 30,13∶ OO-15∶ OO;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⒐15-15∶ OO。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⒛”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有 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 (具 体情况详见下表 ),并 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 日
A股 600392 盛和 资源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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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 149人 ,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1,” 8,169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7728%。 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6人 ,代 表有表决
权股份 558,⒓ 0,⒛ 5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354%;通 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43人 ,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957,%4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37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如下 :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590,“ 7,刀 9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9,7752%;反 对 1,257,39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21⒛ %;弃 权 73,OO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01⒛ %。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75,匆 9,″ 8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 ,叫 76%;反 对 1,257,39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7110%;弃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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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议案 的表 决 己获得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股 东 同意 ,表 决结果为通过 。
该议案 的表 决情 况为 :同 意 532,593,875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表 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 的 ∞ ,” “ %;反 对 1,⒛ 8,59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表 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 票 )总 数 的 0,23冗 %;弃 权 2,⒛ 3,⒛ 0股 ,占 出席本 次
股 东大会 有表 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 的 0.5411%。
其 中 ,中 小股 东 的表 决情 况为 :同 意 117,佴 5,874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 东有表 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 票 )总 数 的 96,5852%;反 对 1,⒛ 8,59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 东有表 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 的 1,⒓ 68%;弃 权
本议案 ,关 联股东四川省地质矿产 (集 团)有 限公司 己依法回避表决 。
该议案的表决己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 以上
股东同意 ,表 决结果为通过 。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
作》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无 副本 。
【以下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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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关于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⒛” 年第 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
北京中 负责人 :
经 办律 师 :
刘 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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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立
二 ○二二 年 一 月 二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