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2-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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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
技”或“本公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97.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31.44 万股的 0.8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永悦科技、本公司、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草案、本激励计划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
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
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调整激励对象,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97.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36,231.44 万股的 0.8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股本总
                          (万份)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人员(5 人)         154.00    51.85%     0.43%
        合计(10 人)          297.00    100.00%    0.8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
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3.5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68 元的 50%,为每股 3.34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2020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18 年-2020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
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共 4 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
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激励计
划设定了以 2018 年-2020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
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
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
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对 29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 3.16 元/
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预估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
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
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2月中旬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
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因激励计划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
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
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
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
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
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
指定的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和数量调整方案,应
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
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
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五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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