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兴齐
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能力;
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
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事
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 王忠诚 戴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