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岛伟胜提供借款额度,有利于促进青岛伟胜发展,解决其正常资金周转问题 ,
青岛伟胜另一股东威铖工业因持股较少,且不参与青岛伟胜实际经营,故本次未
提供借款,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
上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