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三星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
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伟胜经营发展所需,具有必要性
和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按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借款额度,是为支持公司青岛伟
胜的发展,解决其正常资金周转问题,威铖工业未提供借款,主要系其持股较少,
且不参与青岛伟胜实际经营。本次关联交易系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由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利息收取标准,
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公司对青岛伟胜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
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
易价格符合公允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
上需回避表决。
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三星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