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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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华
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华大基因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随着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的进一步深入和 2021 年度海外业务发展依然强
劲,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持有的外汇资产及外汇负债增加。为有效规
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拟于 2022 年度继续开展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
  (二)投资方式
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
掉期、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标的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
经营业务为依托,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以合理安排使用
资金。
  (三)交易额度及授权有效期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上述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或等值外
币)。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
止时止。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和审批期限内根据相关规
定行使投资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四)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
金或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情况,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进展
和执行情况等予以披露。
  二、审议程序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不涉
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
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核查意见。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
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
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的风险。
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
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
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
报管理层,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日常经营需
求相匹配。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充分利用外汇衍生产品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经
营活动中的汇率风险,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
对公司的影响。鉴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
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五、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后12
个月内有效,可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或等值外币)。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
需求相匹配,充分利用外汇衍生产品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经营活动中的汇率风
险,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公
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内
控程序健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不超过人
民币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助于规避外汇
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和可行
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次华大基因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有助于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已经上
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焦延延                  黄   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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