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5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5 日
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 5 号捷顺科技中心 A 座 2306 会议室。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权股份 366,404,494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229%,其
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340,701,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9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03,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6,158,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38%。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48,531,385 股(其中现场投票 340,701,324 股同意,
网络投票 7,830,06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20%;反对
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8,285,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31.673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109,951,787 股(其中现场投票 84,352,917 股同意,
网络投票 25,598,8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
股数为 1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股数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5,986,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002%;反对票 10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0.399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唐健、刘翠英、赵勇、周毓、王恒波、张建、唐琨
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63,660,380 股(其中现场投票 338,362,944 股同意,
网络投票 25,297,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6%;反对
股数为 405,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弃权股数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5,685,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4449%;反对票 405,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1.555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赵勇、周毓、王恒波、张建、唐琨已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63,660,380 股(其中现场投票 338,362,944 股同意,
网络投票 25,297,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6%;反对
股数为 405,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弃权股数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5,685,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4449%;反对票 405,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1.555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赵勇、周毓、王恒波、张建、唐琨已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63,660,380 股(其中现场投票 338,362,944 股同意,
网络投票 25,297,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6%;反对
股数为 405,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弃权股数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5,685,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4449%;反对票 405,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数的 1.555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赵勇、周毓、王恒波、张建、唐琨已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林丽彬、蔡涵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