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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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
文件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
过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禁止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 40%,单一控股子公
司(含公司)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
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全资
子公司除外),且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及
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需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
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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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
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
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
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
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
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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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
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子公司确需要超股比担保的
需报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
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
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
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
保的日常管理、持续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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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
按公司章程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三)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外担保法律审查及法律风险
把控,包括担保合同审查及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负责受理,担保
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三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的证明;
  (八)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
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
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
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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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的依据。并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表决,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
为其提供担保:
  (一)无产权关系、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
假资料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
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
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
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的;
  (五)金融子公司;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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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明确,并
经公司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审查。
  第二十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
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合规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
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
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
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
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和程序。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
部门。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建立担保业务台帐,注意相应担保时
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
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便进行持续风险控制,
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
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
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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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
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
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
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
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
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经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办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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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
室。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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