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
为: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归属日、等待期、禁售期、归属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
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以 2020 年净利润
为基数,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且
剔除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 65%、85%和 10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
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
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同时,
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
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建军 马映冰 袁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