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39号)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公司总股本为154,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6,10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75.00%。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15名股东,共计30,623,88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
的14.13%,将于2022年2月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54,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
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现金股利77,40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
转增61,92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216,72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54,18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2,540,000股,各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景宁千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员工持股平台安吉鑫创晟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金华市鑫
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市鑫创晟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
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
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
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
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
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5%。”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5%。”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
股份。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5%。”
截止公司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
次限售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 30,623,880 股;
(二)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2 月 8 日;
(三)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 数量
景宁千祥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茅台建信(贵州)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茅
台建信(贵州)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安吉鑫创晟瑞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0,623,880 14.13% 30,623,880 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项 目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96,752,880 -23,231,880 73,521,000
限售流通股合计 162,540,000 -30,623,880 131,916,120
A股 54,180,000 30,623,880 84,803,88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 54,180,000 30,623,880 84,803,880
股份总额 216,720,000 0 216,72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李子园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