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
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相关
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通知》以及相关公告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系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出
资义务。
出具的《关于出资的承诺函》以及中关村资本第二期 480 万元实缴出资的银行回
单,我们认可公司对差异化付款安排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的描述。鉴于创业投资
基金普通合伙人中关村资本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出具了出资
的承诺函,且目前创业投资基金的已实缴出资均存放在托管商业银行,我们认为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创业投资基金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北京中关村高精尖创业投资基金立项会会
议纪要》以及公司提供的储备项目清单,我们认可公司关于其出资进度的描述,
认为相关描述符合实际情况。
权基金的运作模式,结合创业投资基金的工作开展情况,我们认可公司关于其出
资进度的描述,认为相关描述符合实际情况。
公司关于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具体影响的描述,认为前期非公开发行相关公告及文
件信息准确并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就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相
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实际情况与已披露信息不
存在差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MING HUANG(黄明)、徐经长、刘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