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一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7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鸿博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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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鸿博股份”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
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鸿博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
供鸿博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鸿博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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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鸿博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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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鸿博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限制性股票 指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授予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有效期 指
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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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鸿博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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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鸿博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
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5.555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1.03%。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415.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50%;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 100.55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2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5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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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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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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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7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股 3.16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均价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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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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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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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
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安全印务、彩票新渠道服务、书刊印刷与高端包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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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印刷行业处于发展的成熟阶段,商业票据行业发展受无纸化影响较大,整体
来看,整个印刷产业工业总产值在缓慢增长。印刷企业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
程度不断提高,以节约不断上升的人力成本。绿色印刷将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
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强制实施,甚至出台措施限制印刷产业的发展。由于经营成
本的上升、环保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的提高,大部分中小印刷企业面临被市场
淘汰的局面,大型印刷企业为避免恶性竞争将通过股权重组、企业整合实现强
强联合,企业整合进程加快。细分行业来看,随着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化的
发展,商业票据印刷行业面临市场萎缩、产品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行业
内企业优胜劣汰将进一步加剧,符合环保政策、拥有先进印刷技术以及优秀管
理的企业将迎来整合和发展的机遇。
公司未来总体发展战略将从单一的票据印刷企业发展成为集高端包装、数
字印刷、彩票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从彩票印刷发展为集彩种研发、网
络终端销售、技术平台构建为一体的彩票运营与服务商;以技术创新、管理创
新、经营模式创新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创建可持续发展、有社会责任的现
代化综合型企业集团。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
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2
年-2023 年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15% 和 20%。该业绩指标的设
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
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
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
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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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002229”。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
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
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
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鸿博股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鸿博股份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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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
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本
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鸿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鸿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 人,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人数
(含子公司)1,066 人的 1.97%。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会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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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
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5.555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1.03%。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415.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50%;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 100.55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9,834.4263
万股的 0.2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5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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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
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
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鸿博股份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
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
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
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
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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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5.00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
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
为 1,311.40 万元。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按相关规定计算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并选择适
当的测算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
为 1,311.40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
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
为准。
假设公司 2022 年 2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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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则
公司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415.0000 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 1,357.05 万元,
该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
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
司业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财务测
算符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
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假设的基础
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鸿博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公司
管理、核心团队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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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七、对鸿博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
鸿博股份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
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鸿博股份没有为激励对象依
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束。只有当鸿博股份的营业收入完成考核目标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
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
取向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总额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禁后不会对公司股
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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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
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鸿博股份采用“营业收入”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
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鸿博股份董事会为配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
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
期间和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鸿博股份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
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
者以鸿博股份公告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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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鸿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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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项的独立意见
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
电话:86-591-88070028
传真:86-591-88074777
联系人:李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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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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