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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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重组整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青岛港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重组整合系公司
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业务,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形;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
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按照
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条
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向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关联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签署综合产品与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
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合产品与
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
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
避表决。
          (以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燕    蒋    敏   黎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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