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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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068 号
致: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合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冯晟律师参加聚合
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聚合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聚合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
报》《证 券 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关于增加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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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5 日 14 点 30 分;本次会议现场部分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一楼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5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9 人,共计代表股份 29,164,808 股,约占聚合顺总股本的 9.2426%。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持股数共计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5 人,
持股数共计 27,675,358 股,约占聚合顺总股本的 8.770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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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聚合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本次会议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本次会议议题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聚合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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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TCYJS2022H0068 号”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张 声
签署:
承办律师:冯 晟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