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劵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所持证劵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
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
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
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 100%自动锁定。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第二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三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
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劵交易所、证监局监
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
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发生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行为,参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追究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