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董事会会议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规定以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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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二)拟定分公司(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对其高级管理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三)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上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组织和拟定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
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
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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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
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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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
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以在其
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等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
两次会议。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
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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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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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及委托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
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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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
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
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
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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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
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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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
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构成公司章程的附
件。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