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
地点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和实施地点
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与全体
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
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
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独立董事:
毕功兵 朱 丹 汪 峰 李 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