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天津赛
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议案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原总经理史航先生因工作调整的原因申请辞
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继续
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子公司职务,能更好地为
公司战略规划赋能,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二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张晓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议通过,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张晓辰先生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
司法》等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张晓辰先生具有丰富的业务和管理经验,具备
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长张晓辰先生兼任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史航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史航先生符合公司副董事长
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应职位的职责要求。史航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史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田昆如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