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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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
审核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方案的调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
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
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2021 年
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
利水平,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结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文件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
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签署《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之补充协议(意向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投资意向
性协议之补充协议(意向金)》可以进一步推进重组电池壳业务工作,早日完成
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补充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
此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张秋菊、罗正英、王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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