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要求,我们
作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相
应的修订,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
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
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
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张秋菊、罗正英、王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