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会
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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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本规则第二
条规定及法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
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
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会务组人员进行
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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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且仅计算普通股和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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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
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
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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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在延期召开
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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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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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条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
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
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
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
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
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
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
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回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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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回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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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
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
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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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提案。必要
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三十六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
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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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出具意
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但表决时应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前述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亦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交易事项进行投票。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
务组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
先向大会会务组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
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顺序。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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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对征集
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征
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
持股份。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
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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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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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述第六、十所述提案,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
决结果明确清晰。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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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表决方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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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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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八章 会场纪律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主持人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第六十四条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
件。